終院促人大就外交豁免權釋法

終院促人大就外交豁免權釋法

美國一個基金向剛果共和國追債8億元的案件,終審法院裁定,需要尋求人大常委釋法,解釋《基本法》有關本港特區外交事務的條文,再排期聆訊。

判詞指,希望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3條,有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外交事務的條文,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權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者政策,以及這些規則或者政策,是否《基本法》第19條,屬於國防及外交等行為。

這宗案件發生在80年代,剛果共和國當時與一間歐洲公司簽約興建水力發電及高壓電纜等設施,但未能付款。該間歐洲公司透過仲裁獲得勝訴,之後將賠款轉讓予美國基金公司FGHemisphereAssociatesLLC(下稱FG)。

不過,FG發現,剛果向中國中鐵出售採礦權,可以獲得豐厚利潤,於是在2008年入稟特區高等法院,要求剛果償還債務,當時累積欠債大約8億港元。剛果政府認為,它們是主權國,享有中國政府的絕對外交豁免權,應該獲得無條件豁免,香港法院無權審理。2008年底高院接納這個講法,不用剛果還債。

FG上訴,去年2月,上訴庭裁定香港應該用回歸前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權,即國家行為才獲得豁免,這宗案件只是屬於商業性質,所以推翻原判,要求剛果還債。剛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它們與中國中鐵的交易,是國與國之間的交易,屬於國家行為,要求法院提呈人大釋法,說明香港是否跟從中央政府的絕對豁免權。